在工地上班受伤的赔偿需依次完成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实现赔偿。
工地上班受伤属于工伤范畴,赔偿流程需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受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证明;若无书面合同,需收集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注意,劳务关系(如包工头雇佣)不适用工伤赔偿,需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二者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差异较大。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或仲裁裁决)、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人社局受理后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第三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共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终结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伤残等级是确定赔偿金额的核心依据,等级越高,赔偿项目和金额越多。
第四步:明确赔偿项目及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六级16个月,五级18个月,四级21个月,三级23个月,二级25个月,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高于300%,按300%计算)。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广东省十级分别为1个月、4个月本人工资)。
若因工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标准为985668元)。
第五步:通过法定途径索赔。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未参保的,全部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特别注意:务必保留全部证据(医疗记录、工资凭证、工牌、事故现场照片、工友证言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严格遵守申请时限,超期可能丧失工伤认定或仲裁权利;劳务关系受伤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按《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与工伤赔偿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