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2025-12-13 07:08:24
0 浏览
推荐律师
徐新新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需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不得无故克扣。

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的核心依据是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报酬权的保护,具体可从工资标准、结算时间、计算方式、克扣限制等方面展开说明。

工资标准有法定底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若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为每月8000元,试用期工资需不低于6400元(8000×80%),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则6400元需高于2500元,最终以6400元为试用期工资标准。

结算时间需“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下月发薪日统一发放”为由拖延支付,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当日结清工资。

实际工作天数决定工资数额。工资计算以实际出勤天数为基础,公式为: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日工资×实际工作天数。其中,日工资通常按“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计算,月计薪天数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为21.75天(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2个月。例如,试用期月工资为4800元,实际工作15天,日工资为4800÷21.75≈220.77元,应发工资为220.77×15≈3311.55元。

克扣工资有严格限制。部分用人单位以“未提前通知”“工作交接未完成”等理由克扣试用期工资,这种行为多数不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只有当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造成经济损失,即使未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为法定义务,但不影响工资结算),用人单位也不得克扣工资。

工资支付形式须为货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用人单位以“产品抵扣”“购物卡支付”等形式结算试用期工资的,劳动者可拒绝并要求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结算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证据),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怎么结算(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106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