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少发三天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需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辞退证明等关键证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被辞退属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少发三天工资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支付。
维权的核心在于充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流水或工资条(证明正常工资标准及少发金额)、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辞退事实及时间)、与用人单位沟通工资支付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用人单位确认少发工资或拒绝支付)。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支撑。
第一步,可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直接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律规定结清少发的三天工资,并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协商过程中需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若协商达成一致,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结清协议,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
若协商无果,第二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携带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少发的证据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该途径处理周期较短,通常在60个工作日内可得到反馈,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监察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定前置程序,需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注意仲裁时效)。提交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委受理后会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少发工资,但用人单位不服或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如未支持利息或赔偿金),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据,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需特别注意,少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未达标”“工作未满整月”等理由克扣。即使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用人单位也需通过合法途径(如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处理,不得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此外,违法辞退与工资支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少发工资的维权不影响劳动者同时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若辞退行为违法)。
总之,被辞退少发工资时,劳动者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一年),同时强化证据意识,确保维权过程有据可依,法律将保障劳动者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