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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有什么区别吗

2025-12-10 1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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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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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在法律性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广义法律行为,涵盖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多种情形;开除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定形式,仅适用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纪律处分,二者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差异明显。

从法律性质来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基础概念,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法定事由或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涵盖所有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也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出,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过失辞退”,仅针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严厉处理方式,带有惩戒性质。

从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具体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等)、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等。而开除的法律依据仅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适用情形严格限定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法定过错情形,必须是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能以“开除”名义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的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同程序。例如,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而开除虽属于过失性辞退,程序相对简化,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且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律后果是二者最核心的区别之一。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如未缴社保、欠薪),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提前通知)或因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无需补偿。而开除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因“被开除、除名”等自身过错导致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综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广义范畴,包含多种情形和不同法律后果;开除是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情形,仅适用于劳动者严重过错,具有惩戒性且用人单位无需补偿。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分二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因混淆概念导致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有什么区别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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