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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部分应该由谁来承担重庆

2025-11-13 1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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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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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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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能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基金不予报销,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因为单位未按时缴费,这部分费用就会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

如果是因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且该使用是合理且必要的。例如,工伤职工因伤情特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必须使用某种不在目录内的药品才能有效治疗,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也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因为保障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若工伤职工存在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导致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比如,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要求使用高档的、非必要的医疗服务或药品,超出了合理治疗的范畴,对于这部分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报销,职工就需要自己承担。

在实践中,如果对于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承担存在争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明确责任主体,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庆地区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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