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指的是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为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完成整个鉴定流程的一系列规范操作。
工伤后申请伤残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来详细阐述其程序的具体含义。
申请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这一阶段的程序要求确保了申请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材料缺失等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
受理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一程序保证了鉴定工作的严谨性,防止虚假申请等情况的发生。
鉴定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这一过程体现了鉴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
结论送达与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基本相同,但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工伤后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一套严谨、科学的规范体系,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