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包工头不管,劳动者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包工头不管,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干活,但很多时候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者要携带能证明自己在该工地工作以及受伤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前往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改正。
第二步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详细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同时附上上述提到的各类证据材料。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仲裁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信息。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可能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处理。在诉讼中,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举证、质证等活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工伤包工头不管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依靠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应得的赔偿和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