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新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将这些告知劳动者。在进行考核时,要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当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多种形式,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则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注意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会程序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