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方面的条件,同时还存在视同工伤等特殊情况,并且不得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了“三工”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则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工厂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在正常上班时间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就属于此类情况。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比如,工人在上班前进行设备调试、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时受伤,就符合这一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同样认定为工伤。像保安在工作过程中为了维护单位秩序,制止不法行为而受到暴力伤害。
患职业病的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不过,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有全面了解这些标准和条件,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