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汇算清缴于每年 1 月 1 日开始,在 3 月 31 日前完成。
个体户的汇算清缴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这意味着汇算清缴的起始时间是每年的 1 月 1 日,截止时间是 3 月 31 日。
之所以这样规定时间,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对上一年度的税收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以便更好地开展征管工作。同时,也给予纳税人足够的时间来准确核算上一年度的经营所得、成本、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对于个体户而言,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户要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收支凭证,如进货发票、销售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
如果个体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比如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还可能影响个体户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后续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个体户要重视汇算清缴工作,在规定的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按时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