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若合同涉及待履行义务,要明确告知管理人。
要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必须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否则可能会面临权利受限的风险。
申报债权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书中详细说明债权的数额。如果债权有财产担保,也需要明确说明。同时,要提交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文本、往来账目、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债权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关键,能够帮助管理人准确认定债权。
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人还需要特别说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例如,合同中自己已经履行的部分和尚未履行的部分分别是什么,是否存在对方违约等情况。如果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待履行义务,要明确告知管理人自己对于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意见。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如果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有异议,可能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者说明情况。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以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准确认定。
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及时申报债权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