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解除中介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若因买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中介费通常由违约方承担;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中介费的承担可依据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分担;若中介存在过错致使合同解除,则无需支付中介费,已支付的可要求返还。
因买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是买方或卖方的原因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合同解除。比如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房款,或者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等。按照通常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就可能包括支付中介费。因为中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促成交易的服务,交易的失败是由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所以违约方应当为中介的服务付费。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当出现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情况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中介费的承担就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没有约定,则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分担中介费。例如,政府突然出台限购政策,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如何分担已经产生的中介费。
中介存在过错致使合同解除。如果是中介自身的问题,如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不仅如此,如果中介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委托人还可以要求中介进行赔偿。例如中介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使得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问题而解除合同,此时买方不仅不用支付中介费,还可要求中介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