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包括法定义务规则、正确履行规则、亲自履行规则、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第三人履行规则、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不完全履行的处理规则等。
法定义务规则,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合同未作约定,也应遵循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涵盖通知、协助、保密等方面。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和所需材料,这就是通知义务的体现;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应为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
正确履行规则,也称为适当履行规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和数量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交付方式也要符合约定。
亲自履行规则,合同通常应由债务人亲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基于合同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也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例如在一些劳务合同中,一般要求提供劳务的一方亲自履行,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第三人代替完成部分工作。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当合同中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三人履行规则,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受领,但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不完全履行的处理规则,对于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不完全履行情况,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