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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留置权有哪些类型

2025-10-24 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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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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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留置权主要有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又包含商事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等。

在法律领域,合同留置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一般留置权,这是最为常见的类型。一般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一般留置权。以保管合同为例,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有权留置保管物。

特殊留置权则是在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是特殊留置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它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一般留置权不同,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商业活动的快捷性和效率性,保障商人之间的交易安全。

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也是特殊留置权的一种。不动产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品,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等费用时,有权留置该物品。这种留置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不动产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租金等费用能够得到支付。

营业主人留置权,是指旅馆、饭店等营业主人,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在客人未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时,有权留置该物品。这同样是为了保障营业主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不同类型的合同留置权在不同的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着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合同留置权有哪些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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