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申请行政赔偿再申不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能会感到不知所措,甚至丧失维权机会。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应对策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再申不立案是指申请人对行政赔偿申请被受理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再次被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申请复议
复议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审查的一种救济方式。在行政赔偿再申不立案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复议决定。
2.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救济方式。在行政赔偿再申不立案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对受理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判决。
3. 其他救济方式
除了复议和行政诉讼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申请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
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复议申请期限: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行政赔偿的材料、受理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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