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失败,投资款的承担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可能是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能是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投资款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设立公司的整体事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比如在筹备过程中产生了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等费用,以及向投资者募集的投资款,全体发起人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例如,A、B、C三人作为发起人准备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在筹备期间向D募集了100万元投资款,后来公司设立失败,那么A、B、C三人需要对返还D的10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由于部分发起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有过错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擅自挪用投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设立,那么该发起人就需要对其他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发起人的原因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对于投资款的处理,通常会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也会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合理分担损失。
设立公司失败后投资款的责任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