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公司债务,主要包括出资瑕疵、法人人格否认、清算义务未履行、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等情况。
出资瑕疵是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常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未履行时股东也需担责。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求股东承担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