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上诉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具体承担情况需根据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上诉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通常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胜诉,那么上诉费通常由被上诉人承担;若上诉人败诉,则由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二审法院部分改判,那么上诉费可能会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例如,法院支持了上诉人部分诉求,对原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双方各自承担上诉费的比例。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上诉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方案的过程,所以对于上诉费的承担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减半交纳。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上诉人主动放弃了通过上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考虑到诉讼程序并未完全进行下去,所以减半收取。人身损害赔偿上诉费的承担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判决结果、调解情况以及撤诉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