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等多方面的问题,并不单纯以胜诉或败诉来判定诉讼费的承担。
协商负担: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先鼓励双方当事人就诉讼费的承担进行协商。因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双方都有一定的诉求得到部分实现,很难简单地界定谁是完全的胜诉方或败诉方。例如,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双方都分到了一定的财产;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也可能达成了某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所以,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意愿,协商确定诉讼费由哪一方承担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
法院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诉讼费的承担达成协商一致,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和比例。法院在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分割情况、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比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可能会酌情让过错方多承担一些诉讼费;如果双方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多承担一部分费用,以体现公平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先预交诉讼费。预交的金额根据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等因素确定。如果案件涉及的财产不超过20万元,诉讼费一般是按件收取;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另行交纳。根据协商结果或法院的决定,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