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不还房屋贷款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和债务承担,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由法院判决。
在离婚期间不还房屋贷款,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对双方的信用记录和房屋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明确房屋的归属意向以及后续贷款的承担责任。如果双方打算继续共同拥有房屋,可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担贷款,或者一方暂时承担全部贷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相应补偿。若一方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应承担后续的贷款偿还义务,同时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介入调解。这些机构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当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的归属和贷款的承担。一般来说,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需要承担剩余的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金额、未还贷款金额等因素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房屋最终归属如何,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若不按时还款,银行有权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影响双方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银行也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房屋以收回贷款。所以,在离婚期间,双方应积极妥善地处理房屋贷款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