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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承担什么关系责任

2025-10-24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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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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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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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里,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据不同的保证类型而有所差异。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的责任重大,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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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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