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而与之签订购买合同,但实际上该产品并非该知名品牌,这种情况下甲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在此列。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景中,一方利用对方急需资金的困境,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这样的合同就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购买合同,消费者就可以基于欺诈撤销该合同。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同样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可变更可撤销。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对于这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