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后违约,通常是双倍返还定金进行赔偿。但如果合同有其他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约定处理;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超过定金部分损失的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举例来说,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了 5 万元定金,若乙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乙需要向甲返还 10 万元,这就是双倍返还定金的体现。
不过,合同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对定金违约赔偿作出其他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比如合同约定,收受定金方违约时,除返还定金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了定金数额,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例如,甲因乙的违约行为遭受了 15 万元的损失,而定金只有 5 万元,那么甲除了可以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10 万元外,还可以要求乙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 5 万元损失。
在实际处理定金违约赔偿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