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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保管条款怎么写的

2025-10-22 07: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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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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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保管条款应明确定金金额、保管方、保管方式、保管期限、返还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

在撰写房屋定金保管条款时,需要全面且清晰地对各项关键要素进行规定。首先要明确定金的具体金额,需使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准确表述,比如“定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元)”,这样能避免因数字书写不规范而产生歧义。

保管方的确定至关重要,通常可以是中介公司、银行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若选择中介公司作为保管方,要明确其资质和信誉状况。条款中应清晰写明“定金由[中介公司名称]负责保管”,同时要对保管方的义务作出规定,例如保管方需妥善保管定金,不得擅自挪用等。

保管方式也需要详细说明。如果是存于银行账户,要写明具体的银行名称、账户信息等,“定金将存入[银行名称],账号为[具体账号],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追溯性”。保管期限应与房屋交易的进程相匹配,一般从定金交付之日起至房屋交易完成或者出现特定情况为止,如“保管期限自定金交付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返还条件是定金保管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定金将返还给支付方,比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若出售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房屋交易无法达成,保管方应在[具体时间]内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买方”。同时,也要规定在购买方违约时定金的处理方式,如定金归出售方所有等。

违约责任部分,对于保管方、出售方和购买方的违约情形及相应责任都要明确。若保管方未按规定保管定金,导致资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售方或购买方违约,也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这样详细且严谨的条款设置,能有效保障房屋定金保管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屋定金保管条款怎么写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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