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和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能保障合同履行,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仅具预付款性质,无担保功能,数额无限制,违约时需返还订金。
法律性质方面,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它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当合同双方约定定金后,定金就对双方起到了约束作用。而订金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更多地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只是在交易过程中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
功能方面,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罚则能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订金则不具备担保功能,它只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在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是法律为了避免定金数额过高,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而订金的数额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后果方面,如前文所述,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在合同不履行时,无论哪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如数退还订金即可,不存在双倍返还或者无权要求返还的问题。例如,在购房合同中,如果购房者支付的是定金,之后因自身原因不购买房屋,定金将被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房,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的是订金,购房者不买了,开发商应退还订金,开发商不卖了,也只需退还订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