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仅为一种预付款。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5万元定金,若甲后来反悔不买该房屋,那么这5万元定金乙无需返还;若乙反悔不卖该房屋,则需返还甲10万元。而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若合同未能履行,给付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比如,丙在某商场预订了一款商品,支付了1000元订金,后来因为商场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商场只需将1000元订金退还给丙即可。
二者的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
二者的设立方式不同。定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要明确约定为“定金”字样,否则不能认定为定金。而订金的设立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