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可通过协商撤销、法定情形撤销两种途径。协商撤销即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撤销合同;法定情形撤销则需满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条件,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在二手房交易中,撤销买卖合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协商撤销。当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计划改变、家庭变故等,经过友好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就可以协商撤销合同。这种方式较为简单和直接,双方需要签订撤销合同的协议,明确约定合同自何时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涉及退款、赔偿等相关事宜。
而法定情形撤销则相对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房屋面积、价格计算方式等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且这种错误认识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害,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例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抵押情况等重要信息,诱使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就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卖方以威胁买方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若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方同样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法定情形下撤销合同,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撤销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