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2025-10-22 04:56:55
0 浏览
推荐律师
马科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专属保管与不得使用保管物、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等方面。

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核心义务。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进行保管。若当事人对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有约定的,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对于需要冷藏保存的物品,保管人就必须将其放置在合适温度的冷藏环境中。这是为了确保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不受到损害,保障寄存人的合法权益。

保管人负有专属保管与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原则上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为保管合同通常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而订立的,随意转交第三人保管可能会增加保管物受损的风险。同时,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可能会导致保管物的损耗或者损坏,这对寄存人是不公平的。

危险通知义务也是保管人需要履行的。当保管物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保管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情形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样可以让寄存人及时了解保管物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在保管合同终止时的重要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这体现了保管合同的本质,即保管人只是暂时占有保管物,最终要将其归还给寄存人。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63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