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
在经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不同情形对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企业在规定日期向乙企业交付一批货物,然而到了交付日期,甲企业明确表示不会交付该批货物,这就属于拒绝履行的违约情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工程交付延迟。迟延履行可能会使对方错过商业机会,增加额外的成本。对于迟延履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的质量、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以购买电子产品为例,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功能上存在瑕疵,不能正常使用,这就是典型的不适当履行。对于这种情况,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同时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而没有全部履行。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只交付了部分货物,剩余货物未按约定交付。部分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并可以要求赔偿因部分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不同的违约责任情形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