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社保工伤情况下,本人工资的计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无社保工伤的情形中,准确计算本人工资对于确定工伤待遇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衡量各项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这里的本人工资定义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工伤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2个月,就将这12个月的工资总额相加,再除以12得出平均月工资。工资总额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例如,某职工前12个月每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4200元等,将这12个月工资总和除以12,得到的数值就是其本人工资。
存在工资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当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时,为了平衡赔偿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比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300%就是15000元,若职工本人工资达到20000元,此时就按15000元来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相反,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还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5000元为例,其60%为3000元,若职工本人工资只有2500元,那么就按3000元来确定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在无社保的情况下,这些赔偿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准确计算本人工资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明确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