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受伤且没有劳动合同,可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赔偿有争议可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地受伤也可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的关键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等,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也可发挥作用。若用人单位存在不配合工伤认定、不支付赔偿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该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后,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