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主体、双方当事人关系、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双方仅为财产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风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者,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由自己承担风险,除非是因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导致的。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诸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