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于血亲关系的父女关系无法通过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来解除,此类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建议书写此类协议书。但如果是基于收养形成的拟制父女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此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而非单纯写协议书。
首先要明确,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这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或协议来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种基于血缘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为双方签订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书而消失。例如,即使父女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当父亲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时,女儿仍然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若女儿未成年,父亲也不能以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抚养。
对于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即通过收养建立的父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在办理登记时,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养关系证明、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等。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父女断绝关系协议书,遇到相关问题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