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安排调解和审理,若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而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至关重要,常见的证据有: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可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相关公安机关处理记录、证人证言等。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反映感情状况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
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给管辖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参加调解和审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若调解不成,法院会进入审理程序,在庭审中,双方需就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等待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若一方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