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户口本丢了,需要先补办户口本,再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进行离婚办理。协议离婚需要补办户口本后,携带相关证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则可凭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补办户口本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根据相关规定,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如果户主无法亲自办理,也可由本户其他成年人员持户主委托证明、本人身份证去办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补办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会予以补办。
若选择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补办户口本后,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要是选择诉讼离婚,即使户口本丢失,也不影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可以凭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户口本并非必需的证件,只要能提供其他证明身份和婚姻关系的材料,法院就会依法处理离婚案件。离婚户口本丢了不必过于担忧,按照上述步骤操作,仍可顺利办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