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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取消监护资格申请

2025-10-18 14: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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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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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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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可以直接取消监护资格,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判决来取消监护资格。

监护资格的取消涉及到被监护人的重大权益,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当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法定情形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民政部门作为履行监护监督等职责的重要部门,在发现监护人存在法定的应当取消监护资格的情形时,具有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和职责。

之所以不能由民政部门直接取消监护资格,是因为司法审判是保障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审理取消监护资格的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包括监护人的陈述和辩解等,以确保取消监护资格的决定是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例如,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发生时,民政部门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取消监护资格的申请。法院在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监护人确实存在应当取消监护资格的情形,会依法作出撤销监护资格的判决。同时,法院还会为被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持续的保护。所以,民政部门在取消监护资格这一事项上,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借助司法审判的力量来实现的,而不能自行直接取消监护资格。

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取消监护资格申请(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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