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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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

2025-10-18 1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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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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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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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在概念上,前者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后者强调债务清偿层面多个债务人的责任;在适用范围上,前者适用于担保情形,后者适用于多个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在责任产生依据上,前者基于担保合同,后者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责任承担顺序上,前者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后者各债务人无先后顺序。

概念不同。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适用范围不同。连带担保责任主要适用于担保活动中,比如在借贷合同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而连带清偿责任适用范围更广,常见于合伙债务、共同侵权等情形。例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产生依据不同。连带担保责任通常基于担保合同产生,保证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连带清偿责任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比如多个债务人约定对某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承担顺序不同。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清偿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被主张的债务人不得拒绝。

连带担保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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