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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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质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2025-10-18 19: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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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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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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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会导致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的变化;质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联系在于股权质押后在符合条件时可能会引发股权转让。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从权利性质上,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是股东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处分的权利。股东通过转让股权,实现股权所有权的转移,从而退出公司或者减少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立的。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

在法律后果方面,股权转让一旦完成,原股东就失去了对相应股权的权利,新股东获得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而股权质押并不改变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只是在股权上设定了一个担保负担。在质押期间,股东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的分红、投票等,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

再看二者的联系。股权质押为融资提供了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股权,这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的发生。例如,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质押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股权已经被质押,需要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质押,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转让与质押权的区别与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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