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它的成立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被撤销。定金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所以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属于从合同。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定金的交付、数额、退还等方面产生纠纷。比如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通常会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呈现,详细记载定金的金额、交付时间、适用情形等内容,这符合要式合同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定金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只有在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才生效。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以购买一批货物,当甲没有实际交付定金时,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该合同也并未生效。只有当甲将定金交付给乙时,定金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所以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