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鉴定期间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地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式。有的地区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例如,某员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在工伤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单位就应每月按照50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但如果该员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而该员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即9000元),那么就按照9000元计算;若该员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即1800元),则按照1800元计算。
对于所在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鉴定期间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