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给盖章,劳动者可以自行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盖章为必要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用人单位拒绝盖章时,劳动者不必过于担忧。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虽然《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但这并非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劳动者可以自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其他重要材料,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即使用人单位不配合盖章,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然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给盖章的情况时,要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