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给报销的书面材料通常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告知书等。
在工伤保险的报销流程中,存在多种可能导致报销无法进行的情况,对应的也有不同的书面材料。
不予受理决定书:当提交的工伤保险报销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社保经办机构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例如缺少关键的诊断证明、事故证明等;或者是申请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比如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无特殊情况获批延期的;也可能是不属于该社保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等原因。该决定书会明确指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重新申请等。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如果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的伤害,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此决定书会详细说明不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若对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即使工伤已经被认定,但在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时,也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待遇不能报销。比如,治疗过程中使用了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或者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存在虚假、涂改等问题。该告知书会具体指出审核不通过的费用项目和原因,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申诉或提供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