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审核通过后,通常要等伤情相对稳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并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一般在认定结论书出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和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等。
关于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关键在于伤情是否相对稳定。因为只有在伤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才能准确评估职工的伤残情况。例如,一些轻微的工伤,可能在工伤认定通过后的一两个月内,伤情就基本恢复稳定,此时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而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工伤,如涉及骨折且需要长时间康复的情况,可能需要三到六个月甚至更久,待骨折愈合、身体机能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后,才适宜进行鉴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职工认为自己的伤情已经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就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整个鉴定过程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