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需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当60岁以上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涉及一系列需要处理的手续。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出具的证明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该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再就业等的重要凭证。
在办理档案转移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等资料转移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新的就业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要确保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关系能够顺利接续,不影响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劳动者方面,需要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包括向接替人员移交工作任务、相关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工作交接的顺利完成,有助于用人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不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存在其他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此外,劳动者若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可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