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秩序。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常理和情况,当事人有合理的途径和能力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即使其实际上可能并未意识到。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从工资支付日的次日起,员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此时仲裁时效中断,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承诺支付但未履行时起,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员工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就属于因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待员工病愈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时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