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证明工伤通常需要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等资料。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依据。首先是病历,病历是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全面记录。它包含了患者初次就诊时的症状描述、医生的初步检查结果、病情发展过程中的变化等信息。这些内容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受伤的时间、部位以及最初的症状表现,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严重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证明书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它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检查结果等做出的专业诊断,明确了受伤的具体情况,如骨折、软组织损伤、内脏损伤等具体病症。这份证明书具有权威性,是工伤认定机构判断工伤性质和程度的关键依据之一。
检查检验报告同样重要,例如X光片报告、CT报告、血液检验报告等。这些报告能够提供详细的身体内部结构和生理指标信息,帮助医生准确判断受伤的具体情况,也能为工伤认定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比如,X光片报告可以明确骨折的部位和类型,对于确定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后续的治疗方案有重要参考价值。
出院小结则是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的一份总结性文件。它记录了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经过、病情变化、治疗效果以及出院时的身体状况等信息。出院小结能够完整地呈现整个治疗过程,有助于工伤认定机构了解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
此外,有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医院提供护理证明、休假证明等资料。护理证明可以证明患者在治疗期间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级别和时长,这对于计算工伤赔偿中的护理费等项目有重要作用。休假证明则能证明患者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时间,与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密切相关。总之,医院提供的这些资料对于工伤认定和后续的赔偿处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