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被告(被申请人)不到场,若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有按照仲裁庭通知按时参加庭审的义务。当被申请人不到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等情况下,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然会胜诉,仲裁庭依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仍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
不过,在实践中,被申请人缺席可能会导致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为其没有机会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无法对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意见。而仲裁庭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查明事实的,被申请人的缺席使得仲裁庭只能单方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证据,可能会使裁决结果更倾向于申请人一方。
如果被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庭审,比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应该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庭。仲裁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劳动仲裁开庭被告不到场会按照缺席裁决处理,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