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一般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即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
一、一般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当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按照常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二、特殊情况及认定途径1.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普通劳动者工伤认定类似。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其认定程序同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由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