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异地的,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被告存在特定情形,原告也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在离婚诉讼里,当原告和被告处于异地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原告应到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为原告,乙为被告,乙的户籍在A地,但乙已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甲通常要到B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和乙结婚后,乙离开住所地去外地工作超过一年,甲此时想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乙因犯罪被监禁在C地,甲想要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要准确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等信息,以便法院顺利送达诉讼文书等。若对管辖法院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确保离婚诉讼能在正确的法院进行,推动离婚程序顺利开展。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一定差异,需按照当地法院的指引完成相关诉讼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