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有其特殊性。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若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具有独特性。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其对行为的合法性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相关证据的能力。
1、被告举证的时间限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被告取证的限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弥补自身证据不足而事后收集证据,保证行政行为作出时就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原告的举证权利和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在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1、经过复议的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分别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一些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导致原告无法证明物品损失情况,此时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3、涉及第三人的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不影响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虽然原告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合理有效的举证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来源合法。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等。
2、及时举证
原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证据的关联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具有关联性。如果提供的证据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自己的诉求没有关联,将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在起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与行政处罚行为无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涉及被告和原告不同的责任和要求。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有时间和取证的限制;原告有一定的举证权利和责任,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则。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比如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判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等。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举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